影视作品基于艺术需要对故事进行再创作,原则上无可厚非,但对于涉及刑事犯罪,尤其是在现实中引发重大影响的案件进行改编时,应该慎之又慎。除了可能侵犯当事人本人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外,更重要的一点在于,与案件本身的真实信息相比,一般人显然更容易接触到改编后的影视作品。或许多年之后再谈起货拉拉事件时,民众或许只会记得电视剧里的那个“周阳春”,没有人会再去在意案件的真相究竟是什么了。要知道,现代刑事法的基本原则就是“存疑有利于被告”,相信背后有最高法支持的《底线》不会不明白这个道理,既然如此,那为什么还非要编造添加那么多对被告人不利的信息,以此来证明判决结论的正确呢?这波改编真的很难不让人认为,有人试图通过《底线》来为某某法院的争议判决洗地,就像有人说的,“他们自己也知道,不编造添加那些事实,就没有办法给当事人定罪。”
综上所述,个人认为这部剧有关货拉拉案改编的这一部分,有违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和法律的严谨精神,对现实案件当事人的权利造成了巨大的侵害。基于法律人的基本素养,以及个体的基本良知,我为这部剧打一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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