论《春秋》“法不加于尊”之义

时间:2022-09-07 03:58:20阅读:

老版《三国演义》曹操以发代首,郭嘉以“《春秋》之义,法不加于尊”规劝曹操。

考诸《三国志》裴注:尝出军,行经麦中,令士卒无败麦,犯者死”。骑士皆下马,持麦以相付,于是太祖马腾入麦中,敕主簿议罪,主簿对以《春秋》之义,罚不加于尊。太祖曰:“制法而自犯之,何以帅下?然孤为军帅,不可自杀,请自刑。”因援剑割发以置地。

《春秋》三传皆无“罚不加于尊”明文,惟有《穀梁传》襄公二十九年传文:

【经】阍弑吴子余祭。【传】阍,门者也,寺人也。不称名姓,阍不得齐于人。不称其君,阍不得君其君也。礼:君不使无耻,不近刑人,不狎敌,不迩怨。贱人非所贵也,贵人非所刑也,刑人非所近也。举至贱而加之吴子,吴子近刑人也。阍弑吴子余祭,仇之也。

中华书局三全本译为:

【经】看门人杀死了吴国国君余祭。【传】阍,是守门人,是供使令的小臣。不说他的名和姓,因为守门人不能等同于普通人。不说“其君”,因为守门人没有资格把吴子当做国君。按照礼制:国君不任用不知羞耻的人,不应亲近受刑阉割的人,不应戏弄敌人,不应接近怨恨自己的人。身份卑贱的人不是可以轻易让他显贵的,身份尊贵的人不是可以轻易施以刑罚的,遭受刑罚的人不是可以轻易去亲近的。把最卑贱的称呼放在吴子之前,因为吴国国君接近受过刑罚之人。守门人杀了吴国国君余祭,是因为仇恨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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